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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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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主要职责
 
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
2007-09-04 17:51:56

 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、宗教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,并组织实施。
 (二)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,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,开展民族政策、法规的宣传教育,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。
 (三)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、经济发展规划,研究少数民族经济、教育、文化、艺术、卫生、体育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和措施,协助承办有关事务。
 (四)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,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,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,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,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、违法活动,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。
 (五)推动宗教人士进行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、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,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,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。
 (六)组织、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;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,培养、教育宗教教职人员,搞好自身建设。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。
 (七)管理民族、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,开展民族、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,指导民族、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。
 (八)指导市、县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,组织培训民族、宗教工作干部,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、教育、使用和民族、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。
 (九)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宗教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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